香港新浪網MySinaBlog 精選話題工具
« 上一篇 | 下一篇 »
獨行使者 | 29th Nov 2007 | 一般 | (255 Reads)



補充資料,上文提到,警察再次召救護車,因為已經找到死者,而不想記者知道,以免影響警方引誘兇手出現。

而召救護車的目的,其實是需要救護員証實死者是否已經死亡,有無需要送院救治?

曾經有人問,一些明顯的死亡如肢體嚴重折斷之類,一般人都知道當事人已經死亡啦,為甚麼還需要你們去証實呢?

是這樣的,因為在法律上,香港法例(消防部門)賦予了我們救護員一些權力,就是有權去判斷一個人是否已經明顯死亡,毋須救治,現場警察係並無這個權力,而我們是根據以下五項內部指引去執行是項權力:

一:腐化及腐爛蹟象;

二:致命的創傷如身首異處、腦漿外露、肢體分開數截等等;

三:燒焦至無法辨認;

四:屍僵;及

五:屍斑的出現。

表面看來,其實這些狀態好明顯,可能有機會一般人也知道死者已死,但其實,好多時係好難肯定事主已經死亡的,尤其是三至五點,祗要稍為經驗不足,係會有判錯症的情形出現(以往醫院也曾發生過),所以一般即使我們救護員,都需要反覆檢查其他生命蹟象,或幾位同事都一致鑑定過,才會肯定當事人已經死亡。所以,就故事中所說,警方是需要救護員証實一個人的死亡,及宣佈証實死亡的時間。

圖一:時值下班時間,屯門廠廈依然冷清,入夜後更如鬼域。

圖二、三,當年出事的廠廈。


[1]

死人,始終是大件事,誰都不想負責.又或者,一些醫治都是浪費資源的事件,也都應該被列為死亡:P


[引用] | 作者 嚴明 | 1st Dec 2007 | [舉報垃圾留言]